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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上)
作者:四川宝协    发布于:2019-06-04   文字:【】【】【

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由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弘扬祖国黄金、珠宝、玉石、首饰文化,繁荣黄金、珠宝、玉石首饰市场,搭建行业与政府桥梁,服务全行业经营管理,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和企业质量信誉,引导企业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行业和企业形象,为推动和振兴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cbx.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为行业、会员与政府之间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会员与省内外及国际行业经贸联系和合作,并提供中介服务(受理组织展销会、订货会、贸易洽谈、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组织考察等);

(三)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协助会员化解矛盾,调解纠纷,为会员排忧解难;

(五)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行业、会员整体地位,树立行业、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等;

(七)开展法律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黄金、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及相关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简介或个人简历;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会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会长)主持。理事长(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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