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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注意“十个严禁”
作者:    发布于:2021-03-10    文字:【】【】【

真实案例: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国同庆!活动经费100万,集赞领上千份豪礼!黄金免费换!”商业广告,其中多处使用了中国国旗、错绘的中国地图等图片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2020年6月,盐城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

 

点评:

 

如前所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军徽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尊严和主权,而中国地图则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法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中国地图的正确使用,反映的是对中国国家主权、尊严的尊重,这与《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精神是相一致的。

 

社会公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时,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引用,并且标注审图号。

 

 

 

特别提醒

 

广告宣传注意“十个严禁”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此,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全省广告经营、广告发布单位在商业广告宣传中一定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严禁以下违法情形:

 

1.严禁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广告宣传;

 

2.严禁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宣传;

 

3.严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宣传,包括各种低俗庸俗媚俗广告宣传行为,以及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事实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广告宣传;

 

4.严禁使用不规范的中国地图,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广告宣传;

 

5.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宣传,包括在商业广告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等情形;

 

6.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7.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8.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宣传;

 

9.严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宣传;

 

10.严禁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宣传。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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