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第四款: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如:一些珠宝店打出“黄金工厂家”、“黄金批发价”、“黄金一克也是批发价”、“黄金没有再便宜的了”等,都涉嫌触犯了本条《规定》。
第七款: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如:一些珠宝店在宣传单上,大打出馈赠商品的促销内容,但馈赠商品没有写明具体的品名、数量等,显然涉嫌触犯了本《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第一款: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如:一些珠宝店或商场珠宝专柜宣称“黄金每克直降30元”(或更多)、“钻石珠宝全场打六折”(或更低)、“黄金首饰199元”(或更低)等,都涉嫌触犯本《规定》。
第三款: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如:一些珠宝店打出“黄金收购价450元/克”(或明显高于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收盘价的)、“金价每克250元”(或明显低于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收盘价的)等,都涉嫌触犯本《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者如有价格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如下诸多法律责任:如:
1、行政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侵权责任:
除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之外,还有可能被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起诉和要求“退一赔三”的索赔,而且如果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其他经营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民事责任。